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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流程

发布时间:2019-02-25 09:26:11           文章来源:政府办

依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(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)的有关规定:“申请成立社会团体,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。”

一、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;个人会员、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,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;

(二)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;

(三)有固定的住所;

(四)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;

(五)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,行业性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,其他类型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;

(六)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;

(七)社会团体的名称符合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;

(八)社会团体的名称与其业务范围、成员分布、活动地域相一致,准确反映其特征;

(九)社会团体的名称未冠以“中国”、“全国”、“中华”等字样;

(十)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;

(十一)包含名称、住所宗旨、业务范围、活动地域、会员资格及其权利、义务、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、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、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、罢免的程序、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、章程的修改程序、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的章程草案。

二、所需材料

(二)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;

(三)验资报告;

(四)场所使用权证明;

(五)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、身份证明(身份证复印件);

(六)章程草案;

(七)会员情况;

(八)拟任组织机构人员名单;

(九)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。

三、办理流程

1.当事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(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意向性意见并加盖印章)及相关佐证材料,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。

2.承办人A告知当事人结果, 符合登记条件的发放表格,并履行一次性告知程序。

3.当事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;申报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予受理,并退回申报材料。

4.申报材料准备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,予以受理,现场走访核实办公地点。需提交的材料为:

(1)成立申请书:写明拟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名称解释、背景、主要业务内容、成立理由、活动资金及其来源、发起人和发起单位自身情况介绍、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;

(2)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资格审查意见: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正式文件,写明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,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;

(3)章程草案:依照国家民政部《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》制定;

(4)住所使用权证明;

(5)验资报告:由合法的、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;

(6)拟任组织机构负责人名单: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职务等;

(7)《社会团体会员登记表》: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、工作单位及职务、联系电话等;单位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、地址、负责人人和联系电话等;

(8)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》:一式两份。

(9)《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》:附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;

(10)《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》:包括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,每人一表,并附身份证复印件。

5.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,提出初审意见,经承办人B复审后,报主管副局长审核签批。

6.承办人A在主管领导签批后,通知当事人,发放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。

已领取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的社会团体,需在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,同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以下表格:社会团体印章备案表、社会团体账户备案表、社会团体会费备案表、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、章程核准表及大会表决通过的正式章程、第一届组织机构人员名单。